河南高院再审撤销原知假买假十倍赔偿判
北京有没有专治白癜风的医院 https://wapyyk.39.net/bj/zhuanke/89ac7.html 民商实务追寻法意 解析案例探索规则 河南高院再审撤销 原知假买假十倍赔偿判决 编辑:伊路芳菲 这是河南高院于年11月13日作出的再审判决,撤销由郑州中院作出的支持“职业索赔”十倍赔偿的二审判决,维持郑州金水区法院作出的对十倍赔偿不予支持的一审判决。 该案再审判决,在说理及处理上有三个特点:1.认为索赔者明知案涉产品存在问题,不以食用为目的,购买后提起诉讼,以诉讼为手段进行营利,不属于消费者,不符合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2.索赔者未提交证据证明销售者对涉案产品的不合格是明知的,故对其要求家乡味公司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3.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案步产品,按返还价款处理。 附注:此再审判决书,下载于《中国裁裁判文书网》,其在裁判文书网上的标题为《河南家乡味商贸有限公司、尚庆风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1.根据家乡味公司提交的各地方法院判决,证实尚某风多次以购买假冒伪劣或者不合格商品标志的商品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请求赔偿,为职业打假人。 2.结合本院()豫民再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证实尚某风明知本案产品存在问题,不以食用为目的,购买后提起诉讼,以诉讼为手段进行营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人员为消费者,尚某风不符合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要件。 3.其也未提交证据证明销售者家乡味公司对涉案产品的不合格是明知的,故对其要求家乡味公司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4.基于葵可力秋葵养生樽酒不符合国家质监总局《关于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通知》的质量标准,对于尚某风要求家乡味公司返还价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豫民再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家乡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理人:周振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贵轩,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尚某风,男,年11月出生,住江苏省赣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萧,河南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家乡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乡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尚某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豫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年4月12日作出()豫民申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家乡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贵轩,被申请尚某风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家乡味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案不适用《食品安全法》第条的规定。家乡味公司不是本案酒品的销售者,不知道本案酒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更不是明知酒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条第二款的调整范围。二、本案酒品没有造成损害事实,尚某风没有因本案酒品受到损害。三、尚某风不是普通消费者,其明知酒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恶意购买,对其要求十倍赔偿不应当支持。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尚某风辩称,家乡味公司销售的产品为有毒有害食品,尚某风虽然多次购买该商品,但其行为有利于消费者,应当予以鼓励。家乡味公司作为销售者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请求维持二审判决。 尚某风于年3月17日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家乡味公司退还货款元并赔偿10倍0元;2、判令家乡味公司承担检测费元、公证费元;3、判令家乡味公司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年6月15日,尚某风在家乡味公司处购买“葵可力秋葵养生樽酒”2提,每提单价元,共计元;葵可力秋葵养生樽酒礼盒及酒瓶标明以下内容:食品名称:葵可力?樽酒;配料:秋葵、鹿茸、龟板、冬虫夏草、藏红花、海马、海狗肾、肉苁蓉、龙眼肉、怀山药;生产日期:年12月26日;贮存条件:在常温下保存; 林秀敏 审判员 丁 亮 审判员 邹新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姚海军 书记员刘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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