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消费者能否要求十倍惩罚性赔偿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惩食品领域的违法生产销售行为,我国《食品安全法》和《药品管理法》特别制定了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者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上述法律条文就是我们常说的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它规定了当消费者买到不合格食品、药品时,可以最少获得1千元的赔偿,最多可以获得食品、药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此规定也养活了一个特殊的行业,职业打假人,所谓职业打假人是指专门选择一些不合格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商品,购买后依据上述条文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赔偿的规定向销售者、生产者主张价款十倍赔偿或者损失三倍赔偿或者其他惩罚性赔偿,以此为业的人。著名的职业打假人如王海,可谓家喻户晓,通过专门打假获得了大量的财富。 ”知假买假“是否一定会获得法律的支持,拿到十倍惩罚性赔偿呢? 答案是否定的。 我们先通过一个案例看下哪些”知假买假“的消费者可以获得十倍惩罚性赔偿。 案例来源:()鲁民申号 原告程某自年10月开始,专门在网络购物平台寻找一些不符合生产标准的食品、药品等产品,等产品到手后便以不符合相关标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货款,还要求卖家支付十倍赔偿金。经调查,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类似案件已接近90件,程某也算得上是职业打假人了。 年1月,程某在某网络购物平台搜索浏览,发现某店铺出售的”藏域红丸、御和坊牌海狗丸、非洲动力源必邦牌必邦胶囊等产品属于不合格的产品,于是程某花费了元购买了6盒,到货之后程某就将卖家告上了法庭,要求退还货款元,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0元。然而程某的要求一开始并没有完全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仅支持卖家退还货款,没有支持程某的赔偿金要求。 一审和二审认为程某多次通过网络平台购买藏域红丸御和坊牌海狗丸等类似产品,可以证明其对于该类似产品的价格、包装、成分、标准等情况是熟知的,也应当明知以该价款不可能大量购买到含有宣传成分的产品。从其购买类似产品的次数和数量来看,也并不是实际生活消费需要。且其在短时间内向一审法院起诉的类似案件多达近百件,程某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获得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明显。 程某对此不服,提出申诉,最终山东高院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只要购买人不是为了将所购商品再次投入市场交易,即使明知商品有问题而购买,也不能否认其消费者身份。而且食品安全法并未将消费者的购物动机、消费者事前是否知道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作为索赔条件。原审以程某购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获得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明显且非实际生活需要,未予支持其十倍价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欠妥,对此再审应予依法作出审查,将本案指令中院再审。 从上述案件以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可知目前在食品、药品领域,普通消费者“知假买假”是可以获得十倍惩罚性赔偿的。 但如果购买食品药品以外的其他产品,或者行为人不是出于食用目的购买食品、药品的,“知假买假”进而索赔,因购买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是为了牟利,不属于消费者,其要求十倍惩罚性赔偿一般不会得到支持,来看这个案例。 案例来源:()京民申号 原告男子刘某将女子董某诉至法院,要求董某退还货款元并要求十倍惩罚性赔偿0元,年05月23日,刘某在网络购物平台董某开设的网店内花费元购买了4套“美国红毒美国美杜莎”(共8瓶)。 刘某包裹后,发现该产品无生产厂家,无厂家联系方式,无生产许可证编号,无生产日期,同时发现董某销售的“美国红毒”产品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是典型的三无产品。认为被告销售的产品属于不符合我国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违法欺诈行为,要求赔偿共计6元。 董某辩称:第一,原告刘某不具备起诉主体资格,涉案商品收货人为“维维”,原告不能证明其就是“维维”;第二,即使原告为“维维”本人,但原告并非法律法律所保护的消费者,系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 法院认为刘某在购买上述产品之前对产品的包装、产品成分等有一定的了解,得知了商品存在的缺陷,结合刘某另有数十起购买商品后索赔案件的情形,可以推断其意欲购买同样产品,通过诉讼手段为自身牟利以获取巨额赔偿,其行为整体具有盈利性,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根据其认知能力,因上述原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会对其造成误导。故对其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董某销售三无产品的行为同样坚决予以否定。将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移交案件线索,并收缴涉案产品。 最终法院仅支持了董某退赔元货款,没有支持刘某要求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要求。 根据上述两个案例可知: 知假买假即便是在食品药品领域,也不一定获得法律的支持,在食品药品以外的领域更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如果是一般的消费者,出于生活需求,明知是不合格的食品药品而购买的,是可以获得十倍惩罚性赔偿的。如果是出于牟利的目的,那么很可能会失去一般消费者的主体资格,无法获得十倍惩罚性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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