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明知身患性病仍从事卖淫活动,判刑
白癜风专家团 http://www.pfzhiliao.com/zjtd/ 年第期▼ 在我国,卖淫嫖娼本就为道德与法律所不容。根据刑法规定,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构成传播性病罪,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5月7日,青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传播性病罪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珂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仍进行卖淫活动,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案件回顾 前男友害她染病,现男友让她卖淫 年7月,22岁的珂某经当地疾控中心检查,被查出患有性病梅毒。但珂某知道是自己的前男友害自己染病后,并没有进行正规治疗,而是产生了报复社会的念头。 年到年之间,在一个偶然的邂逅中,珂某与老旺(另案处理)相识,两人成为性伴侣,珂某随之来到青田,开始以男女朋友关系同居。 因生活拮据,老旺竟然想让珂某在青田进行卖淫活动,珂某对老旺失望透顶。随后,珂某在明知自己患有性病的情况下,隐瞒事实,频繁地在青田从事卖淫活动,以百元一次的价格与多人进行性交易,而卖淫所赚的钱几乎全给了老旺。 “男人都不是好东西!我就是想害出来嫖的男人” 年10月17日,当天珂某接了两单“生意”,在第二单“生意”交易后,珂某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第一,因为我没钱,想要去卖淫赚点钱。第二,我之前被别人传染了梅毒,我觉得男人都不是好东西,想要传染给别人。现在想想很后悔,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当法官问起珂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还不断“接客”的原因时,珂某如是说。 青田法院经审理查明,珂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遂作出以上的判决。 法官提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卖淫、嫖娼是国家法律严肃禁止的行为,单纯的卖淫、嫖娼行为属于一般的治安违法行为,由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处理。但是,当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则构成传播性病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性病具有传染性,严重性病如梅毒、淋病等会给人带来很大的痛苦,而卖淫者、嫖娼者往往与多人发生性关系,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如本案被告人珂某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的情况下,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仍旧进行卖淫活动,侵犯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社会治安秩序,无论其是否实际造成他人被传染,都应受到刑事处罚。 文:青田法院 编辑:杨淑瑶审核:林珊 丽水法院融媒体中心出品 ??高清无码实名曝光14人,来认识一下??刘大能的故事(二)??母亲节特辑关于她,你了解多少点“在看”打call预览时标签不可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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